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卢某,曾用名卢近波,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2014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处罚;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强制戒毒;2017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0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卢某行至双某某**小学附近一民房,趁人不备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将刘某某挂在衣架上的手提包拉链拉开,偷走包内的人民币2020元。2020年7月29日,卢某将2020元人民币退还给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检测报告、到案经过 、领据、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资料;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有盗窃前科、是累犯、系吸毒人员、积极退赃,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小林
检察官助理:王谱江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五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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