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卢永顺,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座**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3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志强,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座**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3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永顺、郭志强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至19日,被告人卢永顺、郭志强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对口罩的迫切需求心理,在无实际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博罗县罗阳街道利用微信小程序“观佳凌商城”售卖口罩。二人先在“闲鱼”APP发布有口罩售卖的虚假信息并附上微信号,客户添加了微信号后,二人就推送“观佳凌商城”小程序的链接让客户进入小程序下单购买口罩,客户付款购买口罩后,二人以“物流问题”、“口罩紧缺”等理由拖延时间,并发送卢永顺在“空包网”网站购买的虚假快递单号信息给客户,虚构已经发货的事实。同年2月19日,“观佳凌商城”小程序被举报,随后,该小程序因违规被暂停服务。二人采取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兰某某、蔡某某、李某某、谢某某、胡某某、曾某某、周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41829.85元。
同年3月3日,被告人卢永顺在博罗县罗阳街道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郭志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同年8月25日,被告人卢永顺、郭志强的家属主动退赃共计人民币145689.39元至博罗县公安局,卢永顺、郭志强已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永顺、郭志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永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志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文丽
检察官助理 黄玉玲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卢永顺、郭志强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3张。
4.《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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