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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永生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卢永生,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11992********,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镇**村委**组。2016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东川区人民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但因吸毒成瘾严重未收押;经昆明市东川区人民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4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永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卢永生、张某某(另案处理)从云南省红河州绿春县乘车到东川后,卢永生与他人相约在东川区**公园进行毒品交易。同月3日中午12时许,民警先在东川区**路**宾馆张某某挎包中查获一坨净重151.35克的毒品可疑物。同时,民警在**公园旁**小区外道路上抓获卢永生。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查获毒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提取、扣押、称量、取样、指认等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小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永生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永生贩卖毒品海洛因151.3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鉴于被告人卢永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时飞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卢永生现羁押于东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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