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卢永明,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80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区**镇**村**路**号,住福建省**县**乡**村**下**号。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0月28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11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于2014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平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8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区**镇**村**路**号,住福建省**县**乡**村**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平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永明、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永明、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卢永明伙同被告人谢某某在位于福建省平和县秀峰乡坝头村圳下组的后山上,通过利用事先已准备好的手机、电话卡、电脑等电子设备和他人提供的买家电话号码、购物信息等资料,冒充京东客服等人员身份拨打买家电话,以商品质量有问题要退钱给买家为由添加买家QQ后,由被告人卢永明诱导买家从京东金融APP等平台借钱并将钱款转入他们提供的第三方银行账户,从而骗取钱款。经查,被告人卢永明、谢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乙钱款36610元;骗取被害人龙某某钱款6000元。
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其辩护律师张某甲全部退还张某乙、龙某某被骗取的钱款,并取得张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电脑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报案材料等书证;3.证人曾某某等3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乙、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卢永明、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平和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永明、谢某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永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谢某某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永明、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永明有违法犯罪前科,建议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退清赃款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建议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永明、谢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永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邱智雄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卢永明、谢某某现被羁押在平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分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手机等物品由平和县公安局暂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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