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227号
被告人卢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58********,汉族,在职研究生,四川**学院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住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室。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德阳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2月21日,经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同意,德阳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延长卢某的留置期限三个月。2020年5月14日,经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同意,扣除“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影响期95天,留置期限至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指定管辖,于同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卢某利用担任四川**学院(以下简称四川**)**职务期间,为他人在解决学生入学、调整专业、工程项目建设、后勤物资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由其本人或其妻子李某甲(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66.18万元(以下未注明,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收受现金63.18万元,面值1万元的消费卡三张共3万元。
(一)2005年8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卢某利用其担任四川****职务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招生录取和专业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张某甲、王某甲等人现金(消费卡)共计44.7万元。
1.2005年7月,被告人卢某为射洪**有限公司**王某甲之子王某乙就读四川**提供帮助,收受王某甲所送现金1万元。
2.2005年8月,被告人卢某为四川**有限公司**张某甲之子张某乙调整至该院设计专业就读提供帮助,收受张某甲所送现金2万元。
3.2005年底,被告人卢某为成都**有限公司**赖某甲之女赖某乙录取至四川**工程造价专业就读提供帮助,收受赖某甲所送现金1万元。
4.2007年7月,被告人卢某为德阳市**局**潘某某之继女姚某甲补录至四川**就读提供帮助,收受潘某某所送现金0.2万元。
5.2007年8月,被告人卢某为四川**建筑公司原**肖某某的侄子胡某甲调整至该院工程造价专业提供帮助,收受肖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6.2008年8月,被告人卢某为德阳市**局**潘某某朋友余某甲云之子余某乙补录至四川**给排水专业就读提供帮助,收受潘某某所送现金0.3万元。
7.2007年9月,被告人卢某为成都市**派驻成都市**局退休干部王某丙之女王某丁调整专业提供帮助,收受王某丙所送现金0.2万元。
8.2007年9月份,被告人卢某为德阳市**医院职工文某某之子王某戊到四川**建筑设计专业旁听跟读提供帮助,收受文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9.2008年7月,被告人卢某为姚某乙之子姚某丙补录至四川**市政工程技术专业就读提供帮助,收受姚某乙所送现金2万元。
10.2008年8月,被告人卢某为四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丙为之子张某丁录取至四川**就读提供帮助,并在张某丁专升本一事上给予关照,收受张某丙所送现金1万元。
11.2008年8月,被告人卢某为德阳**饭店原**张某戊朋友魏某某之子录取至该院就读给予帮助,收受张某戊转交(魏某某所送)**饭店消费卡一张,面值1万元。
12.2008年8月,被告人卢某为张某戊之继子陈某甲录取至四川**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就读提供帮助,收受张某戊所送**饭店消费卡二张(每张面值1万元),共计2万元。
13.2008年9月,被告人卢某为**集团**尚某某为之侄女王某己调整至该院工程造价专业就读提供帮助,收受尚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14.2008年9月至2010年1月,被告人卢某为绵阳**有限公司**王某庚之子王某辛录取至四川**就读和专业调整过程中提供帮助及在王某辛就读四川**时得到关照,收受王某庚所送现金5万元。
15.2009年年初,被告人卢某为成都市双流区**二级调研员葛某某之子黄某某在自主招生考试中录取至该院就读提供帮助,收受葛某某现金1万元。
16.2009年初,被告人卢某接受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李某乙关照其在该院机械制造专业就读的儿子李某丙的请托,收受李某乙所送现金1万元。
17.2009年3月,被告人卢某承诺为四川**集团**酒店**张某己之子张某庚参加四川**自主招生面试时提供帮助,收受张某己所送现金2万元。
18.2009年7月,被告人卢某为张某戊朋友冯某某的朋友沈某某之子录取至四川**就读提供帮助,收受张某戊转交(沈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
19.2008年8月,被告人卢某为四川省**工程有限公司蒋某甲的侄子蒋某乙调整至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就读提供帮助,收受蒋某甲所送现金0.5万元。
20.2009年8月,被告人卢某为四川省**工程有限公司蒋某甲堂姐之子宋某某录取至四川**就读并调整至建筑工程技术专业提供帮助,收受蒋某甲所送现金0.5万元。
21.2010年7月,被告人卢某为射洪市**医院**杨某甲之子杨某乙就读四川**建筑工程技术专业提供帮助,在德阳一家餐饮吃饭后,收受杨某甲所送现金0.4万元。
22.2010年7月,被告人卢某为中国**工程有限公司江某甲侄女江某乙补录至四川**物流专业就读提供帮助,收受江某甲所送现金1万元。
23.2012年8月,被告人卢某为四川**有限公司**张某甲的侄儿张某辛调整至该四川**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就读提供帮助,收受张某甲送现金1万元。
24.2012年8月,被告人卢某为四川省**工程有限公司蒋某甲同事张某壬之子张某癸录取至四川**测绘工程专业就读提供帮助,收受蒋某甲所送现金1万元。
25.2010年8月,被告人卢某为中国**支公司工作人员徐某甲的干儿子庄某某录取至四川**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就读提供帮助,收受徐某甲所送现金1万元。
26.2010年9月,被告人卢某为四川省**工程有限公司蒋某甲同学唐某甲之子唐某乙补录至四川**工程技术专业就读提供帮助,收受蒋某甲所送现金1万元。
27.2012年7月,被告人卢某为四川省**工程有限公司**岳某某的侄儿何某甲录取至四川**就读提供帮助,收受岳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28.2013年7月,被告人卢某为四川**投资有限公司**杨某丙的侄女李某丁录取至四川**工程造价专业提供帮助,收受杨某丙所送现金1万元。
29.2013年9月,被告人卢某为德阳市罗江区**局陈某乙的侄儿张某甲二调整至工程造价专业就读提供帮助,收受陈某乙所送现金1万元。
30.2014年9月,被告人卢某为成都**工程公司**邱某甲之女邱某乙调整至工程造价专业就读提供帮助,收受邱某甲所送现金0.3万元。
31.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卢某为其学生何某乙的朋友邹某甲之子邹某乙就读四川**及调整至建筑工程技术专业提供帮助,收受何某乙所送现金5万元。
32.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卢某为其学生何某乙的朋友胡某乙之子胡某丙在调整专业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何某乙所送现金3万元。
33.2015年8月份,被告人卢某为成都市青白江区**医院何某丙之子何某丁补录就读四川**提供帮助,收受何某丙所送现金0.3万元。
34.2015年3月,被告人卢某为成都一建筑老板曾某甲之子曾某乙参加当年自主招生考试录取至四川**就读提供帮助,收受曾某甲所送现金1万元。
35.2016年8月,被告人卢某为四川**有限公司廖某甲之子廖某乙录取至四川**建设工程管理专业提供帮助,收受廖某甲所送现金1万元。
(二)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卢某利用担任四川****职务的便利,为他人在招生、专业调整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七次由被告人卢某之妻李某甲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9万元。
1.2005年6月,被告人卢某受其妻李某甲的转托,为时任德阳**宾馆**卢某甲之子卢某乙录取至四川**给排水专业提供帮助,事后李某甲收受卢某甲现金1万元,李某甲将收钱情况告知被告人卢某。
2.2005年8月,被告人卢某受其妻李某甲的转托,为成都市**地产公司职工熊某甲之子熊某乙录取至四川**就读提供帮助,李某甲收受熊某甲现金1万元,事后李某甲将请托事项和收钱事宜告知被告人卢某。
3.2009年6月,被告人卢某为成都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朋友王某壬的侄儿王某癸录取至四川**就读提供帮助。同年8月,被告人卢某之妻李某甲收受高某某现金1万元,事后李某甲将收钱事宜告知被告人卢某。
4.2011年7月,被告人卢某受其妻李某甲的转托,为高某某朋友林某甲之女林某乙录取至四川**就读提供帮助。同年8月,被告人卢某之妻李某甲收受高某某转送现金2万元,事后李某甲将收钱事宜告知被告人卢某。
5.2012年7月,被告人卢某为高某某朋友邓某某之女录取至四川**就读提供帮助。同年8月,被告人卢某之妻李某甲收受高某某转送现金2万元,事后李某甲将收钱事宜告知被告人卢某。
6.2013年,被告人卢某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丁之侄女徐某乙调整专业提供帮助。同年9月李某甲收受胡某丁现金1万元,事后李某甲将收钱事宜告知卢某。
7.2014年9月,被告人卢某为射洪市**局退休职工李某戊的儿媳妇之表妹杨某丁在调整专业方面提供帮助,李某甲收受李某戊现金1万元,后李某甲将收钱事宜告知卢某。
(三)2012年至2017,卢某利用担任四川****分管后勤基建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先后四次收受张某乙二、万某某等人贿赂共计4.6万元。
1.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卢某为成都市新都**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向四川**销售学生被套等床上用品过程中提供帮助,后被告人卢某收受**公司张某乙二现金1.2万元。
2.2014年底,被告人卢某为**公司在向四川**销售学生被套等床上用品过程中提供帮助,后被告人卢某收受**公司张某乙二现金0.8万元。
3.2013年,被告人卢某为德阳市**局谢某某的妻子李某己在四川**青白江校区承揽绿化工程过程中提供帮助,后被告人卢某收受谢某某现金2万元。
4.2017年8月,被告人卢某承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承揽四川**二期项目劳务分包和部分专业分包过程中提供帮助,后收受陈某丙现金0.6万元。
(四)2012年至2017年,卢某接受其妻李某甲转托事项,利用四川****分管后勤基建工作职务的便利,为他人在物资采购等方面给予帮助,先后八次由李某甲收受成都市新都区**家具厂(以下简称**家具厂)何某戊、**公司张某乙二等人现金7.88万元。
1.被告人卢某受其妻李某甲的转托,在推荐**公司产品提供帮助和关照,后李某甲分别于2012年至2014年每年年底、2016年至2017年每年底收受**公司张某乙二现金1万元,共计5万元,李某甲事后均将收钱事宜告知卢某。
2.被告人卢某受其妻李某甲的转托,在**家具厂与四川**保持合作关系过程中得到关照, 2013年至2015年每年年初,李某甲收受**家具厂何某戊现金2.88万元,事后李某甲均将收钱事宜告知卢某。
另查明,被告人卢某在留置期间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并已退缴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某乙、徐某乙等人学籍卡信息、**公司采购合同、**公司付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戊等人证人证言;3.被告人卢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利用担任四川****的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入学、调整专业、工程建设、后勤物资采购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海生
检察官助理 高文川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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