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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周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卢某某(曾用名卢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合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合江县**镇**道**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合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四川省合江县**股份有限公司电气维保部组长,户籍所在地合江县**镇**巷**号**号,现住合江县**镇**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某利用“微信”和“闲聊”APP设立网络聊天群招揽赌客百余人,在“酒城棋牌”“熊猫棋牌”“川南棋牌”等游戏APP内开设“茶馆”供赌客以打“泸州麻将“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参赌人员则通过二人设立的“闲聊”APP以发红包方式结算输赢费用并支付“房费”给二被告人。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某以每局(8盘)收取3元“房费”的形式抽头渔利共计十七万余元。

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3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某已向侦查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敏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588308****;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8242****;

2.案卷材料4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_证人名单2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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