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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诈骗案)_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西和县**乡**村**号,现住址甘肃省西和县**小区**栋中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在成县成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分公司,主要经营汽车租赁业务。2017年12月18日,该公司将一辆丰田RAV4越野车(车牌号甘K*****)以租赁形式租赁给被告人卢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2017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18日,共36期,车款共计270576元,月租金7516元,卢某某还租金13个月,车款共还97708元,剩余车款172868元,之后卢某某再未继续给公司支付租车费用,并将随车装载的GPS拆掉。2019年7月19日,卢某某通过伪造虚假的成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书、从保险公司骗来银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在陇南市交警支队西城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过户后车牌照为甘K*****。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在审查逮捕阶段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白色丰田RAV4车辆一辆,车钥匙一把(已返还被告人);2.书证:报案材料、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材料、卢某某银来公司还款信息表、转账记录、存款回单、收款收据、前科材料、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量刑情节证据:1.书证:转账记录、存款回单、收款收据、前科材料、户籍证明;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伪造委托书等材料将所有权在成县**汽车租赁公司名下的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导致成县**汽车租赁公司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建荣

检察官助理:温丽红 陈海燕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甘肃省西和县**小区**栋中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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