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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非法拘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0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4日19时许,因怀疑自己的信用卡被郑某某盗刷,卢某乙纠集了被告人卢某甲和卢某丙等人一起去到桂平市城区郑某某家。向郑某某讨说法未果后,被告人卢某甲和卢某乙、卢某丙等人遂将郑某某推上车带到桂平市**乡**屯“干塘岭”,继续要求郑某某还钱。当晚22时许,郑某某打电话让家人拿出90000元还给卢某乙等人,遭到郑某某家人的拒绝。被告人卢某甲和卢某乙、卢某丙等人见状遂将郑某某捆绑在树上。23时许,郑某某挣脱捆绑的扎带后逃出,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卢某乙、卢某丙、卢某丁、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允

检察官助理 汤炬彬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甲现被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和《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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