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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2435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性,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起,被告人卢某甲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乐清市清江镇蒲新村“九龙山”山场翻建原来的清江坎头下土地庙,并雇用他人擅自在 “九龙山”山场山脚下至山顶使用挖机等工具建造道路,非法占用蒲新村的山场,毁坏林地。经勘验、测绘鉴定,被告人卢某甲在蒲新村“九龙山”山场非法毁坏林地的总面积为15240平方米,计22.88亩,其中道路占地面积为11018平方米,计16.54亩,空地面积为2462 平方米,计3.7亩,建筑占地面积为1018 平方米,计1.53亩,配套设施停车场占地面积为742 平方米,计1.1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照片、函、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案件鉴定意见书、人口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乙、卢某丙、卢某丁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甲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良宇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律师工作记录表》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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