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诉刑诉〔2018〕84号
被告人卢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住兴和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6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3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兴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10月12日退查,11月12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甲的父亲从2005年开始在大滩村西南开垦种植约28亩草地,2012年被告人卢某甲的父亲去世后,被告人卢某甲没有经过任何部门批准同意,继续在这片草地上种植农作物,变更了土地用途使草原植被被破坏,有关单位制止后2018年没有种植。2015年被告人卢某甲在大滩村的东南开垦草地2.8185公顷(42亩),一直没有种植农作物。草地植物正常生长,没有改变草地的用途。草地植被已恢复,没有被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卢某甲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案件来源说明材料、甜菜种植、收购合同2份、微信截图1份、销售糖菜吨数清单、银行流水清单、兴和县草原监督管理所行政处罚案卷;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贾某某、卢某乙、卢某丙、赵某甲、李某某、卢某丁、郭某某、赵某乙、卢某戊、卢某己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农用地测绘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草地28亩,种植农作物,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破坏草原植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贵元
2018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卢某甲现押兴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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