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刑诉〔2020〕Z81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屯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因聚众赌博,2020年2月14日被屯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日被屯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卢某甲以盈利为目的,分别在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号家中、海南省屯昌县**镇**村通往**路边上的树林里、海南省屯昌县**镇**村**水库一处槟榔园内组织人员以摇骰子押“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卢某甲当庄,王某甲(在逃)、王某乙(在逃)负责帮卢某甲收、付赌资,张某甲负责放哨,参赌人员下注金额为人民币10元起步,期间,卢某甲共组织吴某甲、王某丙、卢某乙、吴某乙、张某乙、王某戊、王某己、卢某丙、卢某丁、王某庚、王某辛、吴某丙、王某壬、张某丙、吴某丁、王某葵、王某1、王某2、王某3、吴某戊、卢某戊、王某4、王某5、刘某某等24人参与赌博。2020年2月14日3时许,屯昌县公安局民警在屯昌县**镇**村**水库一处槟榔园内查获该赌博点,当场抓获被告人卢某甲、参赌人员卢某乙、王某丙和为赌场放哨人员张某甲,并查获赌桌上赌资人民币4720元以及参赌人员卢某乙赌资人民币18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清单、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残疾人证;
2.证人张某甲、周某某、吴某甲、王某丙、卢某乙、吴某乙、张某乙、王某戊、王某己、卢某丙、卢某丁、王某庚、王某辛、吴某丙、王某壬、张某丙、吴某丁、王某葵、王某1、王某2、王某3、吴某戊、卢某戊、王某4、王某5、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秋霞
书记员:方 佳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甲现被羁押在屯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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