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镇**街**村**队**号。被告人卢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9日晚,方某某想找赌博场子进行赌博,经过王某某联系到被告人卢某甲。后卢某甲找到卢某乙,在位于凤阳县**镇**村**栋**单元**室的卢某乙家中二层阁楼作为场地,并携带牌九、骰子,组织卢某甲、邢某某、方某某进行推牌九赌博,四人轮流坐庄,该次赌博方某某共输掉人民币74000元。2020年3月2日晚,方某某想继续赌钱翻本。让王某某联系赌场,后卢某甲又组织卢某乙、邢某某、方某某等人再次在凤阳县**镇**村**栋**单元**室内使用牌九进行赌博,此次方某某共输人民币100700元。
在二次赌博活动中,方某某共计输掉赌资人民币18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卢某甲主动到凤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邢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搜查、扣押、辨认、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组织3人以上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181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治瑞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被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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