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332号
被告人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栋**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5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晚,翁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卢某甲向卢某甲购买毒品冰毒,卢某甲遂伙同王某某(已判刑)将毒品冰毒贩卖给翁某某,由王某某在海南省琼海市银海路kika酒吧停车场将毒品冰毒交给翁某某,收取翁某某毒资现金人民币800元。
二、2019年9月24日,翁某某联系卢某甲购买2000元的毒品冰毒,卢某甲告知翁某某将由王某某负责联系,王某某与翁某某联系后,让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毒资2000元给卢某甲。同日20时许,王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义龙路第十一小学门前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何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毒品冰毒,收取了卢某甲微信转账的毒资1700元。随后王某某联系翁某某,并于当日22时30分许在琼海市银海路kika酒吧停车场将冰毒交给翁某某。
2020年5月12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岭南大厦琼味坊门口抓获卢某甲,从其处缴获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 、户籍信息、扣押清单、手机截图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相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彬彬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一册;
3.涉案财物手机一部,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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