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委某某村,现住海南省海口市某某区某某路南某某巷某某号某某公寓某某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6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卢某甲利用事先在网上购买的虚假赌博网站作为诈骗工具,在网上发布可以带别人赚钱的广告,引诱受害人方某某加自己QQ好友,谎称可以带其赚钱,诱骗受害人方某某在其可以后台操作的假的赌博网站进行投注,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受害人方某某37478元钱。
(二)2020年4月22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卢某甲利用事先在网上购买的虚假赌博网站作为诈骗工具,在网上发布可以带别人赚钱的广告,引诱受害人田某某加自己QQ好友,谎称可以带其赚钱,诱骗受害人田某某在其可以后台操作的假的赌博网站进行投注,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受害人田某某3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2.QQ聊天记录截图;
3.被害人方某某、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利用网络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娜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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