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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诈骗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某某某某某某村委某某住海南省海口市某某某某路南某某某某某某公寓某某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6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卢某甲利用事先在网上购买的虚假赌博网站作为诈骗工具,在网上发布可以带别人赚钱的广告,引诱受害人方某某加自己QQ好友,谎称可以带其赚钱,诱骗受害人方某某在其可以后台操作的假的赌博网站进行投注,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受害人方某某37478元钱。

(二)2020年4月22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卢某甲利用事先在网上购买的虚假赌博网站作为诈骗工具,在网上发布可以带别人赚钱的广告,引诱受害人田某某加自己QQ好友,谎称可以带其赚钱,诱骗受害人田某某在其可以后台操作的假的赌博网站进行投注,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受害人田某某3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2.QQ聊天记录截图;

3.被害人方某某、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利用网络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娜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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