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68********,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住河南省辉县市**乡**村。因涉嫌诈骗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8月份,被告人卢某甲以能够帮助他人放出被政府有关部门查扣的违法车辆为由,以代缴罚款、跑事的名义骗取他人钱款,而后将所骗取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送与他人及个人生活消费。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21日到6月5日,被告人卢某甲先后骗取被害人路某某共计23000元。卢某甲将其中10000元送给其朋友郭某甲使用,其余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2.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卢某甲骗取被害人董某某等6名车主共计30000元,后将其中20000元用于归还其借马某某的个人债务,其余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3.2019年8月1日,被告人卢某甲骗取被害人杜某某等3名车主计37000元,后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
4.2019年8月初到8月28日,被告人卢某甲先后骗取被害人郭某乙共计20000元,后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
综上所述,被告人卢某甲诈骗所得共计110000元。案发后,其交给郭某甲的10000元款已被公安机关追退被害人路某某。
2019年11月12日,辉县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卢某甲到案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收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甲、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路某某、董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莹辉
员额检察官:宋二强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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