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413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卢某甲先后以合作经营生意、做工程、跑关系等事由,诈骗事主卢某乙(82600元)、陈某某(212000)共计294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卢某甲与事主卢某乙自小相识,关系较好。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卢某甲先后以合作经营炮竹生意、做土方工程及跑关系等事由,骗取卢某乙141600元,用于个人消费挥霍。后在卢某乙多次追讨下,才陆续退还59000元。
2、卢某甲与事主陈某某是同学关系。2018年3月期间,卢某甲以合作做清理楼盘土方工程、海堤填海工程及跑关系等事由,骗取陈某某23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挥霍。后在陈某某多次追讨下,才陆续退还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建兰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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