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检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台安县,现住址台安县**村**组,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29日;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刘某某(另案处理)系被告人卢某甲女婿,2019年6月27日,刘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公安机关将此情况告知卢某甲,并要求其配合工作,但卢某甲明知刘某某涉嫌犯罪,仍向其提供50万元现金,帮助其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卢某乙、孟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卜长鹏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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