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卢某甲多次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水产市场的**水产档口内,窃取被害人朱某甲存放档口抽屉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8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卢某甲亲属已偿还被害人人民币4000元,并向被害人出具人民币4500元的欠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卢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乙、朱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5.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卢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继刚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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