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现住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1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晚,被告人卢某甲与卢某乙、卢某丙 (二人均已判刑)商量要盗窃桂中治旱工程3标独女工区工地的模板和钢筋,2019年8月13日凌晨3时许,卢某乙骑一辆三轮摩托车搭载卢某甲、卢某丙至来宾市兴宾区良江镇独女村民委老独女村处,盗走桂中治旱工程3标独女工区工地的21块钢模板和129根钢筋,后在上坡过程中因物品过重,卢某乙、卢某丙卸下一部分钢模板和钢筋交由卢某甲看管,卢某乙、卢某丙在拉其余钢模板和钢筋往来宾市区路上被当场查获。被告人卢某甲于2019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钢模板和钢筋价值81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则曙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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