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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陆某某以25万元的价格将其承包横县**镇**村委**村“**岭”等约200亩的林地和林木转包给被告人卢某甲。卢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于2019年12月15日雇请贵州籍的民工到上述“**岭”采伐林木,雇请司机卢某乙、林某某将采伐的林木运输出售。经广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派员到林木采伐现场实地调查鉴定,认定被采伐林木树种为巨尾桉,属水源涵养林,重点公益林,面积为0.62公顷(9.3亩),林木蓄积量为56.3立方米。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卢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遗留的林木和林木被采伐的痕迹;2.书证:林地转包合同、受案登记表、横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等;3.证人卢某乙、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5.采伐林木现场调查报告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恒    

检察官助理:黄彬才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号码1817865****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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