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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涉嫌盗窃案)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484号

被告人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住广西鹿某某**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6日被鹿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卢某甲开一辆摩托车搭罗某某、韦某某(二人已被判刑)到了**镇**村**屯广西**建设有限公司G323鹿寨经平山至柳城公路**工程**标段项目经理部办公楼,罗某某在办公楼院子放风,韦某甲、卢某甲两人在一楼楼梯间盗窃得二把电锤,在二楼办公室盗窃得七台笔记本电脑。后三人又到**镇**变电站工地宿舍,韦某某盗窃得三台手机(其中一台为韦某乙的苹果8手机)、100多元现金,罗某某盗窃得一台手机。三人随后返回韦某甲家的水果地工棚,把电脑、电锤拿到**镇**村大宅屯韦某丙祖屋藏匿。次日,鹿某某公安局将电脑、电锤追回。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的七台笔记本电脑价值5900元、二把电锤价值696元、韦某乙的苹果8手机价值3307元,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99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明净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在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484号

被告人卢首任,曾用名卢英尚,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住广西鹿某某中渡镇黄村村河院屯16号之二,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6日被鹿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首任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卢首任开一辆摩托车搭罗蒙照、韦再标(二人已被判刑)到了中渡镇石墨村月桥屯广西长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G323鹿寨经平山至柳城公路土建工程N01标段项目经理部办公楼,罗蒙照在办公楼院子放风,韦再标、卢首任两人在一楼楼梯间盗窃得二把电锤,在二楼办公室盗窃得七台笔记本电脑。后三人又到中渡镇黄村变电站工地宿舍,韦再标盗窃得三台手机(其中一台为韦鹏飞的苹果8手机)、100多元现金,罗蒙照盗窃得一台手机。三人随后返回韦再标家的水果地工棚,把电脑、电锤拿到中渡镇黄腊村大宅屯韦少标祖屋藏匿。次日,鹿某某公安局将电脑、电锤追回。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的七台笔记本电脑价值5900元、二把电锤价值696元、韦鹏飞的苹果8手机价值3307元,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99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首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首任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陈明净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卢首任现羁押在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484号

被告人卢首任,曾用名卢英尚,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住广西鹿某某中渡镇黄村村河院屯16号之二,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6日被鹿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首任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卢首任开一辆摩托车搭罗蒙照、韦再标(二人已被判刑)到了中渡镇石墨村月桥屯广西长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G323鹿寨经平山至柳城公路土建工程N01标段项目经理部办公楼,罗蒙照在办公楼院子放风,韦再标、卢首任两人在一楼楼梯间盗窃得二把电锤,在二楼办公室盗窃得七台笔记本电脑。后三人又到中渡镇黄村变电站工地宿舍,韦再标盗窃得三台手机(其中一台为韦鹏飞的苹果8手机)、100多元现金,罗蒙照盗窃得一台手机。三人随后返回韦再标家的水果地工棚,把电脑、电锤拿到中渡镇黄腊村大宅屯韦少标祖屋藏匿。次日,鹿某某公安局将电脑、电锤追回。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的七台笔记本电脑价值5900元、二把电锤价值696元、韦鹏飞的苹果8手机价值3307元,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99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首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首任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陈明净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卢首任现羁押在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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