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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故意杀人案)_商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生于199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96********,汉族,专科文化,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住商州**小区**号楼**单元**楼。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卢某甲故意杀人一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于2020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在其位于**镇**村**组家中堂屋门口玩手机时,看到被害人薛某某到其家中在灶房与李某某(系卢某甲奶奶)闲聊,即回想起两家人曾因修路、修坟等问题发生矛盾纠纷,遂产生杀人报复泄愤之念。被告人卢某甲趁薛某某不备之际,手持平口起子(改锥)捅刺薛某某颈部致其受伤倒地,又从自家灶房找到一把砍柴刀,在薛某某面部击砍,致其颈部、头面部受伤因失血死亡。后被告人卢某甲将被害人薛某某尸体从自家灶房移至薛某某家院子,并拨打报警电话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平口起子(改锥)一把、砍刀一把;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110警情信息、收条、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赵某某、卢某乙、卢某丙、卢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7、试听资料:讯问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因琐事持械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南弘军

王伊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被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宗及讯问录像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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