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性,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4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逮捕,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8日,湛江市麻某某**镇**村村干部组织村民修建村道,而该镇**村村民认为上述村道占用其村土地,因此阻拦修建。当日13时许,**村**陈某甲等人到达**村村口修建道路现场(**村村委会附近)后,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在卢某乙(已判决)、卢某丙(已判决)、被告人卢某甲等人的煽动下,卢某丁(已判决)等多名**村村民手持长刀、铁管、石块等凶器并使用拳脚对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和陈某丙等人进行殴打,致使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三人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丙和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丁、庞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甲、同案犯卢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7.辨认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及其辩护律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属坦白,依法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卢某甲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滢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2827****。
2.本案卷宗拾册,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开示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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