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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甲酒后在无极县**镇**村**家玩牌九时与李某某(又名卢某某)发生口角并发生打架。卢某甲在追李某某的过程中,手持车用千斤顶将前来劝架的卢某乙面部打伤。经无极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卢某乙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卢某甲到无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卢某乙达成了刑事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将前来劝架的被害人打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无极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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