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刑诉〔2019〕426号
被告人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5日、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在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家门前因生活琐事与林某某发生口角后,卢某甲用不锈钢材质的盆将被害人林某某鼻子砸伤。经法医鉴定,林某某双侧鼻骨、鼻中隔前部多发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桦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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