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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绰号卢某丙,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51979********,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镇**村,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4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1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卢某甲与卢某丁、胡某甲以及被害人胡某乙等人在紫阳县**镇**村**组卢某戊家赌博(诈金花),期间卢某甲父亲卢某己与胡某乙发生口角并发生抓扯,卢某甲上前帮忙,并持空酒瓶将胡某乙右眼眉骨打伤,经该村村医治疗一个多月后,胡某乙到紫阳县医院、安康地区中医医院治疗,检查确定右眼球萎缩、视力丧失。2000年4月经紫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乙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被害人姐夫卢某庚于2000年1月30日向紫阳县公安局向阳派出报案,紫阳县公安局当时未立案侦查。2000年下半年胡某乙因罪获刑,2014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后向紫阳县公安局向阳派出所继续反映其2000年被殴打致伤一事,紫阳县公安局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卢某甲因邻里间偶发矛盾,用空酒瓶殴打被害人右眉骨处导致被害人胡某乙眼部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卢某甲在本案立案侦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案发后卢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医药费、误工费等,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卢某甲归案后,在公安机关侦查和本院审查期间,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紫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英志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家中,无前科,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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