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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487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綦江区**镇**家属楼**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卢某甲与陈某某于2010年左右结婚,育有二女,于2018年10月协议离婚,约定两个女儿由卢某甲抚养。2019年12月27日下午,陈某某和其妹妹帅某某因陈某某、卢某甲生育的二女儿卢某乙快要过生日,便准备到卢某甲家中接两个女儿去买衣服,当日16时许,陈某某、帅某某在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二机厂家属楼前碰到了卢某甲及其女儿等人,陈某某遂准备将女儿带走买衣服,被告人卢某甲不准陈某某将孩子带走,于是两人发生口角,此后被告人卢某甲前往綦江区东溪镇正街**号门店内,以3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菜刀一把,并藏于自己上衣左内侧口袋,准备用来砍陈某某。后卢某甲回到东溪二机厂家属楼前,在场等候的陈某某同被告人卢某甲再次发生口角,被告人卢某甲遂用右手将事先准备好的菜刀从自己上衣左内侧口袋拿出,对陈某某的头部、颈部、背部等部位进行乱砍,陈某某被砍倒在地,随后,被告人卢某甲持菜刀对陈某某的妹妹帅某某进行追砍,在花台处追上帅某某后,被告人卢某甲对帅某某的头部、背部、手部等部位进行乱砍,此时卢某甲母亲胡某某前来将卢某甲抱住,帅某某趁机逃脱。之后被告人卢某甲将作案菜刀丢弃在一旁站在原地,前来处置的民警将被告人卢某甲抓获。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帅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卢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

   2.手机微信转账记录、病历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彭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朱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帅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

   6.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卢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志军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0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5.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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