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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6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新沂市**街道**村(户籍地:新沂市********被告人卢某甲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卢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卢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将该案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证据后,于2020年8月14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于2020年7月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3月,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宋某甲将被告人卢某甲起诉至新沂市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卢某甲赔偿宋某甲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人民币44853.34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卢某甲未履行相关义务。在多次催促未果后,宋某甲于2008年6月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卢某甲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未主动履行亦未向该院报告财产。2018年10月,被告人卢某甲获取位于新沂市**镇**村的一处民房拆迁补偿款人民币73700元,得款后仍未履行判决的还款义务,而是将该钱款用于归还他人欠款,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被告人卢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调取的转账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卢某乙、宋某乙、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无视人民法院的生效的判决书,在执行通知书发出后,为了逃避赔偿义务而进行财产转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20年9月14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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