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卢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廉江市**镇**村**队**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岭一菜地的板房。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10月13日晚上,被告人卢某甲及全某某、卢某乙、卢某丙、卢某丁、卢某戊(均已判决)六人在207国道廉江市良垌镇黄茅村边卢某丁的饭店内休息。1994年10月14日5时许,全某某在饭店门口看见被害人彭某某驾驶手扶拖拉机经过,对被告人卢某甲及卢某丁、卢某戊、卢某乙、卢某丙提议抢劫被害人彭某某的钱财,被告人卢某甲等人表示同意。随后,全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卢某丁、卢某戊,被告人卢某甲驾驶摩托车搭载卢某乙、卢某丙追赶到廉江市良垌镇平郎石灰厂时,将被害人彭某某的手扶拖拉机拦停,用水烟筒和木棍殴打被害人彭某某,将被害人彭某某的人民币380元抢走。在抢完被害人彭某某的钱财后,被告人卢某甲及全某某、卢某乙、卢某丙、卢某丁、卢某戊驾驶摩托车回到廉江市良垌镇黄茅村的坎顶时,看见一辆新会市的汽车停在路边,全某某等人将该汽车司机的人民币750元抢走,车上一青年因害怕下车逃走,卢某乙、卢某丙上前追赶并抢走该青年的一块手表。事后,被告人卢某甲及全某某、卢某乙、卢某丁、卢某戊、卢某丙将上述钱财进行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图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逼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军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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