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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825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0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号,住上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院批准逮捕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开始,被告人卢某甲伙同卢某乙、杜某某、龙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卢某乙、杜某某经营的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村**队**巷**号士多店聚集他人以打“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赌博,当参赌人员多时则转移到旁边的**村**墟**街**号**楼继续赌博,被告人卢某甲和卢某乙负责提供场地或赌具、发牌、抽水,杜某某负责帮参赌人员购买烟和饮料、开门,龙某某负责“看风”。参赌人员每天约10人,每人下注人民币20元以上,不设上限,每天抽水人民币1000元以上。

2020年1月15日凌晨,公安机关在赌博现场抓获同案卢某乙、杜某某、龙某某和参赌人员卢某操、李某华等10人,起获赌资及赌具一批。2020年8月3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村**队**庄**巷隆江猪脚饭饭店门口抓获被告人卢某甲。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

                                 检察员 严浩锋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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