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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保康县**镇**路**号,住保康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卢某甲通过梁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下载注册“悠闲卡五星”APP,先后加入ID为55555、58888赌博比赛场内进行“卡五星”“跑得快”赌博,并通过王某甲(另案处理)获得发展参赌人员、给所发展的参赌成员上下分的权限,成为该赌博场的下级代理。卢某甲负责发展招募参赌玩家,并以1元钱1分的价格为参赌人员充值上下分,兑换筹码,从中获取房费提成。至2020年2月14日案发,卢某甲先后发展参赌人员118人,接收赌资79.0629万元,非法获利29万余元,其中赌博获利8万余元,房费提成2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归案经过、身份信息、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扣押清单、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叶某某、郭某甲、卢某乙、王某乙、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付某某、徐某某、柳某某、袁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明知是赌博网站,为其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利润提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清翠

检察官助理  郭昌林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甲现取保候审,住保康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860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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