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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未检)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咸宁市崇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7 月25 日21时许,被告人卢某甲与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未满14周岁)、卢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未满16周岁)、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17岁,另案处理)、庞某某(未到案)等人在崇阳县**镇**饭店吃完饭后在附近的**酒店打牌,期间程某某、卢某乙下楼购买饮料,二人嬉闹时程某某手机掉落在地,被路过的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15岁)看到,程某某认为沈某某用眼睛瞪他,程某某遂打电话邀约卢某甲、张某某、庞某某等人下楼帮忙,随后,程某某、卢某甲等5人用拳脚殴打沈某某,沈某某的表哥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16岁)见状上前阻拦,程某某、卢某甲等5人又殴打邱某某。经鉴定,沈某某、邱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卢某乙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邱某某的陈述;4.崇阳浩然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5.崇阳县公安局辨认笔录;6.被告人卢某甲及同案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与同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蒲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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