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591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61990********,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福永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追风逐日公司员工王某某做网络推广时,一微信名为“抹不掉的奢華”添加其微信,称是财务公司的,后多次委托王某某快递银行卡、U盾、公司营业执照、身份证、手机卡等物品到菲律宾,菲律宾收件人姓名是“ludongdong”。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卢某甲与其姐姐卢某乙一同入住福永街道**路**号**酒店**房,2019年11月5日中午退房。2019年11月6日9时许,卢某乙将一可疑包裹放在福永街道**巷**号**公司后离开,随后,王某某收到其老客户(微信号lu77097****,微信昵称“抹不掉的奢華”)发微信,称这个包裹是他的,让王某某公司帮忙托运到菲律宾,王某某开箱检查后发现包裹里是一袋袋用黑色塑料装起来的银行卡和U盾等(经民警统计,U盾572个,电话卡335张,公司营业执照及开户资料12套,公司及私人印章37枚,身份证复印件48张,银行卡473张),因数量较大其对该物品合法性产生怀疑遂报警。民警经视频研判,确定物流包裹寄件人为卢某甲(男,居民身份证为5222261990********)和卢某乙(女,身份证号:5222261988********)两人,监控视频显示:2019年11月6日9时许,卢某甲手提黄色纸箱与卢某乙同行,并出现在**酒店对面、**街**号、福永街道**超市东侧等地。10时许,卢某甲空手与卢某乙出现在**市场。民警随后展开视频追踪,发现被告人卢某甲的活动轨迹,并于2019年11月6日18时许,在福永街道**路**号**宾馆一楼大厅抓获被告人卢某甲。
2019年11月7日,王某某又收到3个可疑包裹并拆开其中一个,发现里面有银行卡和U盾等物品,且之前还有2个包裹是“抹不掉的奢華”让其寄去菲律宾但尚未寄出,遂将上述5个包裹送至派出所。经统计,包裹中有U盾37个,电话卡34张,公司营业执照及开户资料3套,公司及私人印章9枚,身份证2张,银行卡26张。王某某称其客户中仅“抹不掉的奢華”会寄银行卡、U盾等物品给其。
2019年11月24日10时许,王某某整理客户寄过来的包裹时,发现有一个快递包裹无人认领,拆开发现有4套龙江银行银行卡、U盾和个人业务申请书。王某某翻看其和“抹不掉的奢華”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对方曾经发过上述包裹的单号给其,遂将包裹送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银行卡、U盾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视频侦查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户籍资料,违法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庞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凯玲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涉案银行卡、U盾等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福永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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