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4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在横县**镇**村“*岭”(地名)其家荔枝园处用打火机点燃之前归堆的树枝、树叶、杂草进行清山。11时许焚烧结束后卢某甲在未检查火源是否完全熄灭的情况下便离开现场回家,当其离开火源点约10米左右回头看时,发现其烧火的地方又重新燃起了明火并向外扩散,卢某甲返回救火,但因风大火势蔓延无法控制,烧及周边杂草、林木,引发山林火灾。驻村指导黄某某和村干部卢某乙等人得知发生火灾后赶到现场,在众人的合力下才将山火扑灭。经广西**科技有限公司派员到失火现场实地调查鉴定,认定被火烧树种分别为马尾松、巨尾桉、荔枝、竹林、杂木,森林类别是一般商品林,过火面积11.6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马尾松、火灰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卢某乙、卢某丙、卢某丁、卢某戊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6.林地火灾核查报告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野外用火时未能尽到注意义务,不慎引发山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1.6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恒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横县**镇**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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