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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甲无驾驶证醉酒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两轮摩托车(车上载乘客卢某乙)由北向南行驶至灯塔市灯岫线铧子供电所路口处,与由西向东行驶王某某驾驶的辽K****0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卢某甲、卢某乙受伤及两车损坏的后果。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所鉴定所鉴定,卢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6.07mg/100ml。经灯塔市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卢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卢某甲被查获归案后,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保险材料;

2.证人王某某、卢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汽车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俊梅

检察官助理:史艇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于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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