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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街**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卢某甲与卢某乙等人在大冶市**街办**湾张某某家吃饭并饮酒,吃完后,卢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回家,下午4时许,行驶至**街办**村大冶**路口路段时,与叶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车相撞,导致卢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测,卢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双方当日达成损害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身份信息、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血样抽取登记表、酒精呼吸测试结果单、接处警综合记录单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卢某乙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4.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其林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甲现在大冶市**街**村**号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录音录像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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