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441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某区**镇**村(**)**址**号。被告人卢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卢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及其朋友卢某乙、卢某丙在苏州市吴某区盛泽镇“大方菜馆”吃晚饭,期间被告人卢某甲饮用3瓶左右“喜力”啤酒。当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甲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T****”的小型轿车,由苏州市吴某区盛泽镇西二环转市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丝绸中专”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卢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5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卢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轿车1辆(照片)等物证;
2.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卢某乙、卢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抽血视频、吹气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卢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卢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 浩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联系电话13656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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