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甲危险驾驶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于2020年10月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甲酒后驾驶苏C0****号面包车,从自家门前行驶至其家西边商店后,又驾驶该车返回,行驶至本村卢某乙家门前后停下。16时许,被告人卢某甲驾驶苏CE****号轿车,从其家门前倒车至本村卢某丙家门前后停下。后被告人卢某甲与卢某乙等人发生纠纷被处警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卢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1.4mg/100ml血。  

 被告人卢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卢某甲于2020年11月3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

    5.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祥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4.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