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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5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卢某甲饮酒后驾驶鄂A*****号“帕萨特”小型轿车沿仙桃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酒店门前路段时,执勤的公安民警将其查获。经司法鉴定,卢某甲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2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2.证人卢某乙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凤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71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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