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卢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镇**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在洪江市黔城镇桃源村其老家吃晚饭期间饮酒。当日20日时许,被告人卢某甲驾驶湘N*****号小型轿车从其桃源老家回莲塘社区。途经洪江市**镇**路**广场路段时,被正在开展夜查行动的交警发现其有酒驾嫌疑,立即对其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3.9mg/100ml,已涉嫌醉酒驾驶。民警将其带至洪江市人民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乙醇含量鉴定,其结果为182.3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卢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卢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卢某甲抽取血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卢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其在人民法院审理中仍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王林
检察官助理:邹媛媛
附件:
1.被告人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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