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08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卢某甲醉酒后驾驶桂R****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卢某乙途经平南县西江大桥桥底路段时,其驾驶的摩托车与道路中间的绿化带发生碰撞,造成卢某甲、卢某乙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卢某甲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卢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4.乙醇检测报告等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裕静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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