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56********,黎族,高中文化程度,原乐东黎族自治县**局**(已退休),党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镇**社区**路**号**幢**单元**室,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和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在乐东县抱由镇三平村参加亲属喜宴后,醉酒驾驶琼B4****轿车带着妻子邢某甲从三平村返回乐东县县城。当车行驶至抱由镇迎宾南路与乐祥路交叉路口红绿灯处时,因卢某甲未按照规定安全规范驾驶,致使琼B4****号轿车冲进对向车道,并碰撞正在等红绿灯的龙某某所驾驶的琼D7****号两轮摩托车(载着刘某某)和郑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白色两轮摩托车。紧接着,琼B4****轿车冲上路肩,连续碰撞停放在嘉华潮鑫商行门前的琼AF****号思威牌小型汽车、琼A3****号奥迪小型越野车、琼D7****号五菱牌小型汽车、琼BD****号丰田小型轿车、琼AN****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等五辆车车头。事故共造成龙某某、刘某某、郑某某三人受伤及九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后果。经鉴定,被告人卢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2mg/100ml,郑某某和刘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龙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卢某甲分别向郑某某、刘某某和龙某某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8000元人民币、32000元人民币和6000元人民币。同时,卢某甲及家属已支付给琼A3****号、琼BD****号和琼AN****号三名车主的车辆维修费,琼AF****号和琼D7****号两名车主放弃理赔。被告人卢某甲取得郑某某、刘某某、龙某某、盛某某、翁某某的谅解。事后,民警依法扣押肇事车辆琼B4****轿车。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卢某甲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B4****号小型轿车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一辆(车架号732958,已发还),琼D7****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一辆(已发还);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无犯罪证明、警情信息、归案说明、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照片、交通违法事故被扣留车辆放车通知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乐东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收条、海南省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乐东县**局《证明书》、《海南省公务员退休审批表》、乐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案说明》、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三亚迪鑫世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结算单》;
3.证人郑某某、龙某某、邢某乙、刘某某、邢某甲、卢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乐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222mg/100ml,依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甲已赔偿多名被害人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卢某甲年龄较大存在有多种身体疾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人民币,对扣押的琼B4****轿车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银莹
书 记 员:林榆程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卢某甲现住乐东县**镇**社区****号**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证琼B4****号小型轿车现暂存于乐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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