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晚,为了向郑某某讨要债务,由被告人卢某乙开车,被告人卢某甲和卢某丙(在逃)一起去到郑某某家,欲与郑某某商讨债务问题,协商不成,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丙将郑某某推上车。因郑某某不承认存在债务,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丙遂将郑某某带至桂平市**乡**村**屯一处叫“**岭”的山坡上,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丙看守郑某某,要求郑某某继续筹钱还债,否则无法离开,随后被告人卢某甲和卢某丙两人用扎带将郑某某捆绑在树上并将郑某某的两台手机抢走后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卢某丁、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捆绑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韦圆慧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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