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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卢某乙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村委会****队,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卢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镇**村委会**村**队,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9时许,因土地纠纷问题,经过卢某丙(另案处理)等人的事先商议和准备后,犯罪嫌疑人卢某乙、卢某甲伙同卢某丁(已起诉)、卢某戊(已起诉)、卢某己(已逮捕)、卢某庚(已逮捕)等人,通过微信群等方式联系并组织卢姓家族多人骑摩托车、驾驶汽车前往万宁市**镇**村委会**村**队**坡,并准备好铁锤、铁铲、锄头等工具。到达现场后,卢某乙、卢某甲等多人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强行砸毁被害人李某某、卢某辛家的围墙及不锈钢门。经价格鉴定,被损毁的围墙、不锈钢门共计价值人民币46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微信截图、案发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卢某丙、卢某己、卢某庚、卢某丁、卢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辛、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高峰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5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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