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花园**栋**梯**。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华府**幢**。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因与卢某丙等人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东尼斯酒吧发生矛盾后,纠集被告人卢某乙、卢某丁(另案处理)持刀械前往卢某丙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家中。三被告人到达小塘村后,持刀械追逐卢某丙等人,卢某丙等人因害怕四处跑开。被告人卢某乙、卢某丁为发泄愤持刀械砸烂停放在小塘村篮球场的被害人卢某戊粤R2F****本田牌小车车窗、前后挡风玻璃等(经鉴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1846.76元),并用刀刺伤被害人卢某戊所饲养的一条泰迪犬。期间,卢某丁持刀刺伤被害人叶某甲右手食指的手筋。经鉴定,被害人叶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丁已对被害人卢某戊作出赔偿,并得到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台、棒球棍一根等;2.书证:谅解书、赔偿协议书等;3.证人卢某丁、叶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卢某戊、叶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9.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带娣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册八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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