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Z157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卢作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201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6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卢作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卢某甲驾驶摩托车搭载着被告人卢作乐去到韶关市浈某某新韶镇鑫金汇美食广场停车场伺机盗窃。当被害人刘某某驾驶车牌为湘K92****的黑色奥迪牌汽车到达该美食广场停车场下车用遥控器锁车时,卢某甲用事先准备好的干扰器干扰被害人刘某某锁车,在刘某某离开其小汽车后,由卢作乐负责望风,卢某甲从刘某某的小汽车后尾箱内盗走一箱12瓶马爹利蓝带XO洋酒。盗窃得手后,卢某甲、卢作乐驾驶摩托车携带赃物逃离现场,后去到韶关市熏风路的某某商行,将盗来的洋酒销赃得款人民币10200元,赃款两人平分。
经物价鉴定,被盗洋酒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5120元。
2020年4月25日、2020年6月3日,卢作乐、卢某甲先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2020年7月18日,卢某甲、卢作乐的家属分别赔偿刘某某、黄某某5000元、10200元,取得两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材料、归案经过、转账记录、谅解书、视频截图指认、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卢某甲、卢作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卢作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卢作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文芳
检察官助理:李旺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两被告人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卢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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