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85********,汉族,本科文化,群众,原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商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2020年1月21日、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20日、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期间被告人卢某甲的父亲卢某乙因欠赵某甲个人借款20余万元无法偿还,后卢某甲找到赵某甲商议让其在**信用社办理一笔30万元贷款,部分贷款可以给赵某甲偿还借款,并表示贷款到期后本息全部由卢某甲偿还。该笔贷款到期后卢某甲无法偿还。2013年5月9日,卢某甲在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工作期间冒用赵某乙为贷款人,王某、刘某等为担保人的名义虚构贷款资料,骗取**信用社30万元,随即其用该笔贷款全部偿还了赵某甲在2012年4月份**信用社办理的3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从2013年5月9日至2014年4月25日止。(已偿还全部贷款本金)
2018年10月16日,办案民警传唤卢某甲至准格尔旗公安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朝辉
检察员:张艳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四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