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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非法经营案)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二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镇**村**组,住湖北省孝感市**小区**号楼**单元**房。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被遂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卢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本人微信(一个微信名是A****),微信号是binbin12379****;另一微信名是AA西西狠货商贸****,微信号是xx6611****。)朋友圈内发布低价销售香烟的广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许某某、高某某、吉某某、张某某等人销售“中华”、“芙蓉王”、“玉溪”、“贵烟”等品牌的香烟,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8000余元。经鉴定,被告人卢某某销售给许某某的黄金叶(天叶)牌、冬虫夏草(和润)牌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黄金叶(天叶)”牌、“冬虫夏草(和润)”牌香烟及作案工具手机的照片等;2.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别检验报告;6.电子数据:微信注册信息、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虎臣

2019年123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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