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陈小山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0日退回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卢某甲为图利,在厦门市同安区**镇**村**组**号其住处,利用香港“六合彩”每期开奖号码接收他人报码下注,按照不同赔率进行输赢赌博。经统计,自2018年11月17日至2019年5月7日间,被告人卢某甲通过手机微信多次收受陈某某、黄某某、卢某乙等20余人报码下注,下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76054元。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卢某甲在其住处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两部等物证;
2.户籍证明、微信账单、支付宝账单、银行卡流水记录、到案经过、诉讼文书等书证;
3.证人卢某乙、黄某某、陈某某、卢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其照片
6.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非法接受他人投注,金额人民币76054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灵猛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5927****)。
2.移送卷宗五册、光盘三张。
3.移送物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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