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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非法经营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高新区人,务农,住临沂市高新区**街道**村**号。2019年5月6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卢某某驾车(车牌号鲁******)先后到临沂市河东区周某某、宋某某、张某某、许某某等人经营的个体超市内收购“利群”、“中华”、“黄鹤楼”等香烟,打算出售后挣取差价,后被临沂市河东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从卢某某驾驶的轿车中扣押其收购的“利群”、“中华”、“黄鹤楼”、“贵烟”、“牡丹”、“黄金叶”等12种香烟共计432条,价值104423.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周某某、宋某某、张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勋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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